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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委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分類:政策法規(guī)

作者:成都環(huán)境工程建設編輯

發(fā)布時間:2017-01-12 17:26:00

瀏覽量:78

【摘要】: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現(xiàn)將《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成都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高新區(qū)、成都天府新區(qū)、各區(qū)(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質監(jiān)站: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現(xiàn)將《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

  2.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用表

  成都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1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期內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的投訴處理。保修期、保修范圍依據相關規(guī)定和施工合同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以下簡稱質量投訴),是指公民、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和請求協(xié)調、督促責任單位對質量缺陷履行保修義務或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以下簡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應適用的國家建筑工程強制性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以下簡稱質量投訴處理),是指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依據國家法規(guī)和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等,按投訴處理程序調查核實,督促和責成責任單位對質量缺陷進行限期整改的活動。

  第六條 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質量投訴處理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區(qū)(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qū)內質量投訴處理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qū)(市)縣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是本市工程質量投訴的受理機構,具體負責其監(jiān)督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投訴處理工作。建筑設計、節(jié)能、商品混凝土等管理部門應配合開展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第七條 質量投訴處理按照層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實施“誰監(jiān)督、誰負責”的原則。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質量投訴處理,上級督辦事項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回復辦理結果。

  第八條 建設單位是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處理的牽頭責任單位,應做好質量投訴處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原設計、施工等單位對質量缺陷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方案并實施。施工單位應依法履行保修義務,按照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相關責任單位應主動積極予以配合,確保質量缺陷保修處理工作順利完成。

  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是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處理的責任人,應全過程參與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處理。投訴情況較復雜的,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負責質量管理的企業(yè)負責人應全過程參與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處理。

  第二章 質量投訴受理

  第九條 投訴人發(fā)現(xiàn)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保修期內存在工程質量缺陷,應與工程建設單位先行聯(lián)系,質量保修責任單位不按規(guī)定履行保修責任的,可向當地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投訴。多人對同一房屋建筑工程提出相同質量投訴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條 投訴人在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進行投訴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訴書(包括投訴人姓名、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電話,工程名稱、地址、建設單位或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房屋建筑工程存在的質量缺陷和具體部位,請求處理的具體要求等);

  (二)投訴人身份證件、房屋產權證明(委托代理人進行投訴的,代理人應出具委托書以及相關身份證明);

  (三)工程質量缺陷描述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受理范圍:

  (一)超過保修規(guī)定期限和不屬于保修范圍的;

  (二)投訴事項已進入仲裁、訴訟程序或已做出司法判決、仲裁裁決的;

  (三)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的;

  (四)投訴人與所投訴房屋產權無權屬關系且未受產權所有人委托的;

  (五)涉及擅自改變房屋結構、使用功能等行為引起的質量缺陷;

  (六)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已經受理、尚未超過處理期限或已正式告知投訴人投訴處理結果的重復投訴;

  (七)依法不屬于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職責范圍的。

  第十二條 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質量投訴,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出具《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不予受理告知書》并告知投訴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向相關部門反映。

  第三章 質量投訴處理

  第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受理的質量投訴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填寫《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

  (二)向投訴人發(fā)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受理告知書》;

  (三)在投訴受理后的5個工作日內指派兩名承辦人員會同相關單位查閱資料,向投訴人詢問情況,根據具體情況對質量缺陷事實進行現(xiàn)場勘察和調查,填寫《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jiān)督意見書》;

  (四)對問題直觀、責任明確的一般質量缺陷,由承辦人員責成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完畢;

  (五)對于涉及存在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應由投訴人與建設單位委托共同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相關責任主體依據檢測結論提出相應處理方案,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出具《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jiān)督意見書》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完畢;

  (六)質量缺陷處理完畢后,建設單位應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缺陷整改完成報告》予以核實并按時反饋至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將質量缺陷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四條 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被投訴工程需要進行工程質量檢測的,檢測費用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對于質量缺陷事實清楚,但需通過質量檢測確認質量缺陷的原因和受損程度的質量投訴,由責任單位承擔檢測費用;

  (二)對于質量缺陷不明確,投訴雙方存在分歧需通過質量檢測機構確認的質量投訴,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先行墊付檢測費用,待檢測結論出具后,實際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就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的《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調解)監(jiān)督意見書》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六條 被投訴工程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設單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應當采取避險措施。

  第十七條 在處理質量缺陷的過程中,投訴人應積極配合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施工企業(yè)應采取措施保證投訴人的房屋及物品不因施工而造成破壞。

  第四章 質量投訴辦結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在受理投訴后60個工作日內辦結事項。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訴處理辦結,由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機構向投訴人出具《投訴事項答復意見書》: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

  (二)投訴人確認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的;

  (三)投訴人不配合,以經濟賠償或退房、換房為條件致使施工企業(yè)無法實施處理質量缺陷施工的;

  (四)投訴人不接受質量投訴處理意見,經協(xié)調無效的;

  (五)在處理過程中進入司法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的;

  (六)已查明因使用不當或非原質量責任單位造成的質量缺陷。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投訴資料管理制度,及時將投訴資料整理歸檔。

  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每年應結合本地區(qū)投訴及處理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于12月前向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工程質量投訴及處理情況分析報告。

  第五章 質量投訴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在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工程質量責任方存在下列行為的,由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公開曝光并納入信用評價管理,涉及違法違規(guī)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不履行質量缺陷保修處理義務的;

  (二)施工單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房屋保修義務的;

  (三)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在項目現(xiàn)場設置《住宅質量投訴受理公告牌》的;

  (四)質量監(jiān)督機構發(fā)現(xiàn)現(xiàn)場整改情況與經建設責任主體簽字、蓋章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缺陷整改完成報告》不符,存在弄虛作假現(xiàn)象的;

  (五)建設單位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反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缺陷整改完成報告》的;

  (六)其它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工程質量投訴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向社會公布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受理的通信地址、投訴電話、電子郵箱。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成建委發(fā)〔2011〕17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