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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分類:政策法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17-01-12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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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
工程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一、目的依據
為加強對我市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是指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的外空間,為達到一定的環(huán)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構)筑物外表進行裝飾處理的工程建設活動。
成都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部門職責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建項目建設活動過程的監(jiān)督和管理。
(二)規(guī)劃、城管、房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做好與其職能職責相應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四、基本要求
(一)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建設應當滿足既有建筑外立面形態(tài)及風貌管理要求,體現城市特色并與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設計方案應通過建設、規(guī)劃、城管等相關部門的審查。
(二)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結合項目實際,采用節(jié)能門窗、遮陽、自然通風、立體綠化等方式進行節(jié)能改造。
(三)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不得增設突出建筑外墻的構件。對于原有突出外墻的構件存在安全隱患的,應予以取消。
(四)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結構。涉及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的,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五)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應滿足規(guī)劃、城管、房管、消防等部門相關規(guī)定。
(六)建設單位應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和本辦法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展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建設活動。
五、方案審查
(一)申請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需提供以下資料:
1.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申請函。
2.設計方案文本(含設計說明、與現狀對比的外輪廓圖、多角度效果圖,采用的建筑材料、材質、尺寸、色彩色號等內容)。
(二)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流程:
1.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加蓋公章),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規(guī)劃、城管等有關部門及相關專家召開評審會議。
專家從專業(yè)技術角度,對方案提出全面、具體的意見或建議,供管理部門參考;管理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從行政管理角度分別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3.評審通過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評審通過的設計方案上加蓋公章。
評審沒有通過的,申請人按照專家及相關部門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重新報審。
六、施工許可證辦理
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施工許可申請表;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三)中標通知書或確定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的相關文件資料;
(四)質量監(jiān)督備案表、安全監(jiān)督備案登記表;
(五)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六)建設與施工單位民工工資擔保手續(xù);
(七)建設資金到位證明。
七、過程監(jiān)管
(一)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guī)范、規(guī)程、圖集等進行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方案和施工圖設計,設計深度應滿足《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的要求,設計說明應清晰、完整、無歧義。
(二)施工單位應當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施工質量,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有關規(guī)范、圖集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審查通過的設計方案,因特殊原因確需更改的,應報原設計方案審查部門批準。
(三)監(jiān)理單位應依照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圖集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施工質量進行嚴格監(jiān)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jiān)理責任。
(四)質量、安全監(jiān)督部門應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成都市施工現場監(jiān)督管理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對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建設過程進行監(jiān)管,確保建設質量和施工安全。
(五)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jiān)督。
八、質量保修
正常使用條件下,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工程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超過保修期限的,由建筑業(yè)主負責修復。
九、法律責任
對于在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十、其他說明
(一)以下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1.列入保護的建筑、歷史文化建筑、古建筑,軍事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等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活動;
2.涉及改變建筑面積、高度及使用功能等的改、擴建項目。
(二)本辦法由成都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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